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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分析——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     被引量:22

Improvement of Social Restatement of the Style of the Insurance Legislation: Social Insurance Law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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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分析——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

作者:郑尚元 扈春海

第一作者:郑尚元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2]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山东秦皇岛066004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65-74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立法体例;立法次序;

摘要: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实践的需要。提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立足于中国国情但过于迁就现实;体现了行政优位的理念但欠缺公民社会保险权保障的理念;立法的总体思路明确但不具有完整的基本原则;立足于职权立法但过于频繁地授权立法;奠定了社会保险各方主体的关系框架但疏于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但缺乏可操作性;追求利于权力运行的秩序但公平与效率价值缺失。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得以产生的明显特征。选择立法体例的关键是看其是否适合该国的需要。单行立法是社会保险立法体例的主流。社会保险法理想的立法体例应为综合立法体例,但我国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险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可以继续《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对于《社会保险法》之外的五个社会保险项目的单项立法次序安排,应以养老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为先,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为后。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31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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