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兼评《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第5、6条 被引量:9
Defense Right in Residential Property Management. Contracts: Sections 5-6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Cases of Residential Property Services Disputes
中文题名: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兼评《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第5、6条
作者:熊进光
第一作者:熊进光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2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169-175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欠费催缴程序;
摘要: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动辄以物业服务不符合要求为由行使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抗辩权的行使存在许多弊端,如妨害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妨害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小区环境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6条对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作了规定,对于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必要适当强化对业主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如对合同主体抗辩的限制、业主单个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应当规定只有达到一定数量的业主同意才能行使抗辩权;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抗辩权,将业主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作为业主团体共同决定的事项。同时,物业公司对欠费业主行使抗辩权时,必须确保已交物业费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不得对欠费业主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应当通过完善物业费收取公示制度、完善欠费催缴程序、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催缴作用、引入督促程序等,来进一步完善物业费收缴制度。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