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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自由及其限制     被引量:4

On the Liberty of Proof and Its Limits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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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自由及其限制

作者:施鹏鹏

第一作者:施鹏鹏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庆400031

年份:2010

期号:6

起止页码:39-46

中文期刊名:浙江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证据自由;正当性限制;个人权利;司法尊严;自由心证;

摘要:所谓证据自由,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及判例原则上不对证据形式作特别要求,犯罪事实可通过各种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自由是各国刑事诉讼对证据资格的普遍设定,是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体系下刑事程序特质、刑罚效率追求及揭示案件真相的必然要求。但证据自由亦应遵守“权利保护”及“司法尊严”的正当性要求。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可采证据枚举模式,与刑事证据自由原则构成尖锐的矛盾,不符合现代证据制度的要求,理应作出修改,确立证据自由原则及其相应的保障体系。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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