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束力的判断标准——以“法内”“法外”之间的允诺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2
The determination to the binding of contract --An analysis of promises between the law and virtue
中文题名:合同约束力的判断标准——以“法内”“法外”之间的允诺为分析对象
作者:郭翔峰
第一作者:郭翔峰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年份:2010
卷号:16
期号:3
起止页码:57-63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合同约束力;主观合意;客观合意;对价;允诺禁反言;
摘要:合同经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当事人内心意思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由自由主义衍生出来的主观合意理论,在众多游离于“法内”“法外”之间的允诺的效力判断上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坚持大陆法传统主观合意理论的基础之上,应当充分发挥客观合意理论作用,并吸收英美法上对价制度、允诺禁反言制度中的合理成分,以解决上述允诺的效力问题。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