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被引量:33
The Liability of Online Service Provider Under the Tort Liability Law
中文题名:论《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第一作者:刘颖
机构:[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年份:2010
卷号:32
期号:3
起止页码:52-58
中文期刊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归责原则;责任限制;
摘要: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21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