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6
The Standard of "Joint" for Joint Torts: Examin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中文题名: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作者:刘海安
第一作者:刘海安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0
卷号:12
期号:3
起止页码:52-62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共同侵权;同一或不可分损害;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连带责任;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意思联络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标准。该法选择的进路并无充分的价值依据且悖于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其他现有的替代标准未能弥补该缺陷。妥当的进路是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说。在受害人无辜的场合,只要数人致同一或不可分的损害。各加害人均应负连带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只要某加害人责任份额比受害人责任份额大,该加害人即应负连带责任。过错程度和风险比例规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份额的妥当标准。
分类号:DF522[债权]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