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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优先保护     被引量:4

On the Priority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Debts in the Bankcrupt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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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企业破产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优先保护

作者:杨国平

第一作者:杨国平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87-90

中文期刊名: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企业破产;人身损害;优先保护;

摘要: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实质平等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该优先保护。在优先保护的模式选择上,可在企业破产法中赋予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优先清偿的地位,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置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劳动债权前清偿。但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都有优先清偿的必要,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和普通债权同顺序受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人应该单独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否决重整计划草案,保护其债权的实现。在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时,如果破产企业符合法人格否认的条件,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破产企业的股东直接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号:D922.291.92[破产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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