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被引量:15
The Status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Land in the Property Law --A Comment on Provisions in the Property Law
中文题名: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作者:高富平
第一作者:高富平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0
期号:4
起止页码:5-15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
摘要: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