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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的效力    

On the effect of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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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无权处分的效力

作者:胡婧

第一作者:胡婧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年份:2010

卷号:12

期号:2

起止页码:25-29

中文期刊名: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无效;无权处分有效;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事实上,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即在权利人追认和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两种状态下当然发生权利变动;在权利人不予追认和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两种状态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无权处分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存在一种例外,即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在处分行为被追认或者权利被补正前,权利变动的结果和合同的效力都是待定的状态,不能断定是否确定有效。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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