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儒学对法治文化构造的价值 被引量:6
The Value of Traditional Confucianism for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Culture
中文题名:传统儒学对法治文化构造的价值
作者:李瑜青
第一作者:李瑜青
机构:[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80-85
中文期刊名: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传统儒学;法治文化;价值构造;
摘要:法律与文化的相互关系问题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作者认为,一定法律所表现的文化人格,是一定国家内在文化的展现。法治的建设如果忽略一定国家文化内在因素的作用,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的移植,它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整个国家文化系统的紊乱。因此,中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必须关注中国传统文化问题。而其中研究传统儒学对中国法治文化构造的价值就具有特别的意义。论文考察了传统儒学人文主义思想特点,分析了传统儒学对法治文化意义的立论,深入探讨了传统儒学对法治文化价值的具体体现。
分类号:D90-052[法律社会学]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