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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之探讨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Plaintiff's Qualifications of the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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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之探讨

作者:刘冬京

第一作者:刘冬京

机构:[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7;[2]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年份:2010

卷号:41

期号:4

起止页码:72-77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适格原告;条件;

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须符合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条件,但是该项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域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原告资格的规定来看,我国亦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条件,以方便法院认定适格的原告参加诉讼,进而均衡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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