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之探讨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Plaintiff's Qualifications of the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n China
中文题名: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之探讨
作者:刘冬京
第一作者:刘冬京
机构:[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7;[2]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年份:2010
卷号:41
期号:4
起止页码:72-77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适格原告;条件;
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须符合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条件,但是该项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域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原告资格的规定来看,我国亦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条件,以方便法院认定适格的原告参加诉讼,进而均衡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