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高燕竹
第一作者:高燕竹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0
期号:8
起止页码:20-22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危险程度;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情事变更原则;《保险法》;2009年;合同订立;保险标的;
摘要:所谓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将该危险增加状况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法律课予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基础,在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52条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了完善,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笔者试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问题,对该制度进行探讨。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