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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继承实务三论     被引量:1

Three Essays on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Land Use Succ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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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土地使用权继承实务三论

作者:董翠香

第一作者:董翠香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10

期号:4

起止页码:144-149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划拨地使用权;登记;放弃继承;继承公证;

摘要:夫妻一方死亡,其配偶欲使子女取得其与死者共有的划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做法不一,法律应当统一自然人之间划拨地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规定,不论是继承还是赠与划拨地使用权,均需改变划拨地性质为出让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必征得配偶同意且可以部分放弃。登记机构办妥权属登记之后,放弃继承的声明即不能撤回。土地登记机构并无认定遗嘱效力的职责,不能仅凭公证遗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而应当依据能够确认遗嘱效力的文书办理。

分类号:D922.3[土地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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