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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研究——“紧急情况”之外是否存在可豁免情形     被引量:13

The Study of Presuit Demand Rule in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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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研究——“紧急情况”之外是否存在可豁免情形

作者:朱慈蕴

第一作者:朱慈蕴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10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5-9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股东利益保护;

摘要: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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