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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检讨——从比较法的观点出发     被引量:6

A Review of the Legislation Model of Article 2 (General Article) of the Tor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From A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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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检讨——从比较法的观点出发

作者:王冠玺

第一作者:王冠玺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年份:2010

期号:8

起止页码:46-55

中文期刊名:浙江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权利;利益;

摘要: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本问题,乃权利与利益的区辩不够清晰,在实践上难以精确适用。法国模式不区分权利与利益,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害"型态内涵的发挥余地。日本模式并未明确区分权利与利益。德国与台湾地区模式,则将权利与利益予以区分,其均系以财产利益的保护为主,乃通过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违反善良风俗与保护他人之法律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过滤机制;之所以有权利与利益之区分,仍是基于不断变迁的社会运作成本与风险的考虑而来。我国的法官职业化还在过程之中,法国民法模式在解释适用上较为不安定;日本模式其立法例不值得仿效,但其继受西方法律的经验与所发展的学说,颇值得学习;德国模式虽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有别,但通过对德国模式的理解,将有助于日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权利与权益的区别,并做出合理的筛选。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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