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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质权及其公示     被引量:6

On the pledge right of receivable accou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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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应收账款质权及其公示

作者:范雪飞

第一作者:范雪飞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年份:2010

卷号:16

期号:4

起止页码:50-55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物权法》;一般债权;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权;物权公示;

摘要:虽然美国法中存在着债账质押,但应收账款质权却是我国《物权法》创立的一项新的物权类型,其制度渊源是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质权而非英美法系的债账质押。因不动产收费权被纳入到我国应收账款中,故一般债权质与应收账款质权并不能完全等同。而无论交付债权凭证还是通知第三债务人,均不能达到公示效果因而不能成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法,这使登记成为无奈但明智的选择。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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