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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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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作者:尹翔

第一作者:尹翔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15

起止页码:55-5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法院;合法性审查;执行庭;联合国;立案庭;内容;

摘要:自我国加入1958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在处理纽约公约裁决时,原则上遵循仅对裁决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即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的五项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纽约公约裁决的实质内容通常不予审查。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法院接到当事方提交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由法院的立案庭受理后,转入法院执行庭,由执行庭法官通知被执行方。如被执行方没有提出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则开始执行。如被执行方提出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则对裁决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裁定。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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