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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和科学化     被引量:7

The Procedural and Scientific of Conduct of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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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和科学化

作者:黄捷

第一作者:黄捷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年份:2010

期号:4

起止页码:34-40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审判行为;程序性;科学化;

摘要:法律程序除应当具有"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有"程序性"。"正当性"是法律程序的实体价值所在;"程序性"是法律程序的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法律程序在正当性意义上必须满足最低正义的标准;而法律程序在"程序性"意义上则必须满足适度的要求。那种将程序等同于"步骤、次序、过程、方式",或者等同于"相互关系"的观点是缺乏对程序深入考察和混淆了程序和程序活动的结果。审判行为在我国三大诉讼中存在程序性的不同表现,通过对三大诉讼法法律规则总量中义务性词汇和权利性词汇的统计分析,认为比较而言,法院在我国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存在着程序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修订和完善。

分类号:D915.182[审判程序]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611);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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