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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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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作者:闫艳 李晨怡

第一作者:闫艳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

年份:2010

卷号:22

期号:4

起止页码:51-54

中文期刊名: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摘要: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并案诉讼;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洗钱罪进行分案诉讼,但应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根据后续诉讼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

分类号:D924.304[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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