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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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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情事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为中心

作者:侯国跃 邓平萍

第一作者:侯国跃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53-56

中文期刊名: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中文关键词: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法;第26条;司法解释;司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有效;显失公平;

摘要: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我国合同法未按学者建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备受指责。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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