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型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1
Property-torts Litigation Fraud in Criminal Law——From Assertoric to Normative
中文题名:侵财型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
作者:葛治华 罗小平
第一作者:葛治华
机构:[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2]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浙江临安311300
年份:2010
卷号:9
期号:3
起止页码:355-360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诉讼欺诈;诈骗罪;妨害司法罪;解释论;立法论;
摘要:鉴于诉讼欺诈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侵犯客体方面的特异性,建议在将来修订刑法时应当对其作出专门规定,体系上应归类于"妨害司法罪"。在程序衔接上,如果法院已经受理诈骗人的虚假诉讼但未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法院已经受理诈骗人的虚假诉讼并已作出财产处分决定的,可在确认先前的民事判决错误的基础上终止执行该裁判,已经执行的,直接向诈骗人追缴赃款赃物。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科学文摘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