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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型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1

Property-torts Litigation Fraud in Criminal Law——From Assertoric to Norm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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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侵财型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

作者:葛治华 罗小平

第一作者:葛治华

机构:[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2]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浙江临安311300

年份:2010

卷号:9

期号:3

起止页码:355-360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诉讼欺诈;诈骗罪;妨害司法罪;解释论;立法论;

摘要:鉴于诉讼欺诈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侵犯客体方面的特异性,建议在将来修订刑法时应当对其作出专门规定,体系上应归类于"妨害司法罪"。在程序衔接上,如果法院已经受理诈骗人的虚假诉讼但未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法院已经受理诈骗人的虚假诉讼并已作出财产处分决定的,可在确认先前的民事判决错误的基础上终止执行该裁判,已经执行的,直接向诈骗人追缴赃款赃物。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科学文摘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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