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之择定——以文书提出妨碍为例 被引量:4
The Selection of the Effect of Spoliation of Evidence:Taking Writ's Spoliation As an Example
中文题名:论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之择定——以文书提出妨碍为例
作者:张友好
第一作者:张友好
机构:[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年份:2010
期号:5
起止页码:108-114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证明妨碍;文书提出命令;毁损证据;拒不提出证据;
摘要:证明妨碍之构成以相对人负有相应之义务为其逻辑基点,提出义务产生于诉讼提起之时,而保存义务则始于诉讼可"合理预期"之际。基于救济、惩罚和阻却等三大功能目标,并充分考量证明妨碍行为本身所呈现出的三种不同样态,在择定其法律效果时,可考虑推定文书之内容为真、拟制文书之应证事实为真、罚款或强制交付和提起独立之诉等不同路径的选择适用,从而为最大限度地回复当事人之公平,实现当事人之平等接近事证,提供多重救济路径。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4124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