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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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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之反思与重构

作者:樊启荣

第一作者:樊启荣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0

期号:5

起止页码:119-125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免责事由;可保性;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将“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致死”视为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之一。这条规定虽然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宁及善良风俗等公益,但却损害了无辜的受益人之保险金请求权等私益,违背了“刑罚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则,进而有“株连九族”之流弊。因此,应对此条规定进行反思与重构。在解释论上,应当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在立法论上,应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以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良善功能。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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