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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废弃论”之批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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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废弃论”之批判

作者:谢新胜

第一作者:谢新胜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100720

年份:2010

期号:5

起止页码:126-133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

摘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有学者认为理应废弃,理由是:由于仲裁地选择的随意化,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仍可获得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此由仲裁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已无存在的必要。然而,这种观点不仅无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功能,而且忽视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仅如此,这种观点还将导致国际商事仲裁的败诉方丧失向司法寻求公正的机会。各国实践也表明,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实践中很难获得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对其不断完善而非完全将之废弃。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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