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探讨 被引量:8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Paragraph 3 of Article 294 in the Penal Code
中文题名: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探讨
作者:孟庆华 王敏
第一作者:孟庆华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2]盘锦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辽宁盘锦124106
年份:2010
卷号:38
期号:5
起止页码:138-143
中文期刊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数罪并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禁止重复评价;
摘要: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包括敲诈勒索等罪的观点,这与"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规定不相符。尽管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看成吸收犯并无不当,因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两者之间确实存在轻重差异;但将其看成牵连犯更有道理。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又有其他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这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