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被引量:13
On Subject of National Law's Character,Academic System and Its Regulative Objects
中文题名: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作者:郑毅
第一作者:郑毅
机构:[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19-26
中文期刊名:广西民族研究
中文关键词:民族法学;学科性质;理论体系;调整对象;
摘要: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发展至今,仍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亟待梳理。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应当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法学学科,而民族法却并非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当前学界对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观点在内在逻辑上矛盾颇多,事实上,民族法学是由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律制度、民族法文化以及作为特殊构成因素的国际民族法共同构成的。此外,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虽然通说认定为民族关系,但事实上还应当包括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故而呈现为一种二元的格局。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8】;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