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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被引量:13

On Subject of National Law's Character,Academic System and Its Regulative O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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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作者:郑毅

第一作者:郑毅

机构:[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19-26

中文期刊名:广西民族研究

中文关键词:民族法学;学科性质;理论体系;调整对象;

摘要: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发展至今,仍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亟待梳理。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应当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法学学科,而民族法却并非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当前学界对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观点在内在逻辑上矛盾颇多,事实上,民族法学是由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律制度、民族法文化以及作为特殊构成因素的国际民族法共同构成的。此外,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虽然通说认定为民族关系,但事实上还应当包括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故而呈现为一种二元的格局。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8】;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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