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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合理提示义务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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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合理提示义务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作者:施杨 朱瑞

第一作者:施杨

机构:[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0

期号:18

起止页码:29-33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格式条款;效力;义务;供方;解除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委托人;

摘要:【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来看,应认定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居间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规定“委托期内,委托人不得擅自取消该委托”,则显然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从形式上看,该条款与其余条款完全相同.无任何特别标识,不能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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