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被引量:88
Why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with Dangerous Means is deemed an" All-inclusive Crime"
中文题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作者:孙万怀
第一作者:孙万怀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年份:2010
期号:5
起止页码:70-81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罪;政策;规范;罪刑法定;
摘要: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