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刑讯逼供罪转化犯问题研究
第一作者:莫洪宪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0
期号:4
起止页码:48-51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讯逼供罪;伤残;致人重伤、死亡;
摘要: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关于这一转化犯的规定,学界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首先,这里的"伤残"仅指重伤,而不包括轻伤在内。其次,本规定是形式上的转化犯、实质上的结果加重犯,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必须是刑讯逼供行为,而行为人对其造成的重伤、死亡后果也不需要有认识,只需要具有认识可能性即可。因此,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