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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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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行政赔偿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作者:杨尚东 曹海青 袁田

第一作者:杨尚东

机构:[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

年份:2009

期号:10

起止页码:202-202

中文期刊名:群文天地:下半月

中文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行政法律责任;中国政府;积极意义;侵害人;西方国家;监察机构;封建王朝;

摘要:一、中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 在古代,中国政府与西方国家政府一样,不会为其任何侵犯老百姓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虽然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均设有监察机构,以“掌律令、察冤狱”。但是这只对加强封建法制有一定积极意义,不涉及国家责任。封建法律没有任何对被侵害人给予行政赔偿的规定。有时被侵害人会得到皇帝或官吏的一点赏赐,但这只是出于封建帝王的慈悲或其他目的,而并没有成为被侵害人的法定权利。这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赔偿制度是两回事。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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