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之检讨——以《联合国反腐公约》为视角
Review on the Scope of Bribe in Our Criminal Code——From the View of the UNCAC
中文题名: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之检讨——以《联合国反腐公约》为视角
第一作者:喻贵英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2]长沙理工大学,湖南长沙410076
年份:2010
期号:5
起止页码:67-72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贿赂范围;财物;不正当好处;
摘要:进入新世纪不久,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运而生。《公约》体现了国际社会共同的意愿,成为规范和推动世界范围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指南。然而,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财物"比《公约》规定的贿赂"不正当好处"范围要窄得多,这种规定对我国严密刑事法网、顺利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及践行条约义务,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