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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再研究     被引量:1

Hart’s Normative Theory Re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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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再研究

作者:苗炎

第一作者:苗炎

机构:[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0

期号:6

起止页码:151-157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规范性;应当性;法律义务;承认规则;接受;效力;

摘要:哈特以"应当性"界定法律的规范性。在他的理论中,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法律义务而非法律权利中,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均必然具有规范性。进一步而言,在法律层面,授予权力的次级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必然不具有规范性;课予义务的初级规则不必然具有规范性;承认规则作为课予义务的次级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在哈特的理论中,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承认规则只是法律效力的来源,法律具有规范性的条件在于其在实践中被人们广泛接受。

分类号:D917[犯罪学]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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