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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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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

作者:胡东飞

第一作者:胡东飞

机构:[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11

起止页码:29-33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公共财产;行为主体;财产罪;适用;

摘要: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应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确定:与该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侵犯该财产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罪。该财产的原权利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该财产,如果侵犯了对方的他物权,则构成相应的财产罪;如果只是侵犯了对方基于公共秩序管理需要的占有,则不成立财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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