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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被引量:3

On the Strict Liability of the Aircraft's Operator in Tor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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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作者:周友军

第一作者:周友军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年份:2010

卷号:23

期号:5

起止页码:39-43

中文期刊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用航空器;航空事故;严格责任;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71条专门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该条在归责原则方面采取了统一模式,只要民用航空器造成损害,无论受害人是乘客还是地面第三人,都承担危险责任。与此相应,其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运营危险的实现、受害人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主体是其经营者,免责事由限于受害人故意和特定类型的不可抗力。此外,此种责任实行赔偿限额制度。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_E2010_2011】;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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