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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妨诉效力——以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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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妨诉效力——以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为中心

作者:龙威狄

第一作者:龙威狄

机构:[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0

期号:11

起止页码:33-40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妨诉效力;司法审查;诉讼程序变更;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应从宽界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范围与仲裁协议标的范围。妨诉阶段诉讼程序的变更须以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抗辩为前提,并遵循提出抗辩的时间限制。必要共同诉讼中程序的变更既须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并行程序与冲突裁判。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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