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被引量:9
On Procuratorate's Prosecut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An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the Plaintiff's Subject Qualification
中文题名: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一作者:梅宏
机构:[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年份:2010
期号:6
起止页码:49-52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人民检察院虽不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其主要职责,但是,依其法律监督职能,这一"后备"原告行使起诉权,不仅有利于及时防止、救治环境损害,还将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司法监督力量。为维护环境公益,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到质疑。通过司法调研,可知当前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不小。有鉴于此,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予以探讨。
分类号:D915[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