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仲伟珩 张燕
第一作者:仲伟珩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2]富力地产集团
年份:2010
期号:12
起止页码:36-40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抵押物转让;物上代位;价款;法律适用;《物权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法律性质;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制度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而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法定权利质权,基于比,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