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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作品之著作权探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之修改     被引量:13

Analysis of the Copyright of Illegal works——On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IV of Copyrigh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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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违法作品之著作权探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之修改

作者:杨延超

第一作者:杨延超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100201

年份:2010

卷号:25

期号:3

起止页码:137-142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违法;作品;著作权;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而刚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则删除了该部分内容,这似乎表明,作者对违法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其实,作者对违法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还取决于违法作品的性质。对于仅违反公法的作品,作者仍享有著作权,当然,此项著作权行使会受到国家必要限制;对于违反私法的作品,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则取决于违反私法的性质:对于剽窃或侵犯他人修改权的作品,作者对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对于侵犯他人演绎权或一般民事权利的作品,作者对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当然,作者仍需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作品,作者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仍取决于违反私法的性质。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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