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他国内水外国船舶上犯罪之管辖权 被引量:2
Jurisdiction of the crime committed on the ship located in other state's internal water
中文题名:位于他国内水外国船舶上犯罪之管辖权
第一作者:邵维国
机构:[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2]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年份:2010
卷号:21
期号:4
起止页码:105-108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内水;外国船舶上的犯罪;管辖权;
摘要:针对位于他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的犯罪之管辖权问题,指出船旗国不能根据领土原则行使管辖权。沿海国对在本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的犯罪拥有排他性的领土管辖权。一般而言,沿海国对于下列犯罪行使管辖权:一是沿海国国民犯罪或使该沿海国国民受到损害的犯罪;二是破坏沿海国安宁和安全的犯罪;三是违反沿海国有关检疫、入出境、海上安全、海关事务、水域污染或禁止贩毒的法律的行为或犯罪;四是其他性质严重犯罪。根据国际习惯法规则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对于轻微的不影响船舶以外秩序的犯罪,沿海国一般不行使管辖权,由船旗国管辖。
分类号:D997.9[国际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