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宜确立学校的“公法法人”法律地位
作者:姚金菊
第一作者:姚金菊
机构:[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年份:2010
期号:6
起止页码:43-46
中文期刊名: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学校;法律地位;公法法人;
摘要:《教育法》等公法与《民法通则》等私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存在冲突。考虑到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本质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宜确立学校的公法主体尤其是公法法人地位,既强调国家的不干预又强调国家的保障,以解决政府与学校关系这一制约学校法律地位的关键问题。考虑到不同阶段学校、教师和学生对教育的要求不相同,学校的法律地位也应当有所区别。同时,我国目前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薄弱,尚需加强。
分类号:D923.01[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