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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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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为中心

作者:樊启荣 王冠华

第一作者:樊启荣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0

期号:6

起止页码:23-28

中文期刊名:西部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理解;

摘要: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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