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预告登记——以我国《物权法》第20条为中心 被引量:12
On Realty Forenotice Registration --A probe into article 20 of the property law of China
中文题名:论不动产预告登记——以我国《物权法》第20条为中心
作者:侯国跃
第一作者:侯国跃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1
卷号:29
期号:2
起止页码:92-96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预告登记;物权法;债权请求权;
摘要:预告登记使所登记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但其性质仍为债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可纳入预告登记的仅限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其适用范围过窄,应予适当修正。我国《物权法》未能就预告登记保全顺位效力进行规定,属法律漏洞,应予填补。《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3个月期间过短,应修改为2年方为合理。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