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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约彩礼的返还     被引量:4

On Returning of Betrothal Gi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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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婚约彩礼的返还

作者:刘清生 谢梅

第一作者:刘清生

机构:[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福州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福建福州350108

年份:2011

卷号:12

期号:1

起止页码:120-126

中文期刊名: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婚约;彩礼返还;婚姻法;离婚;过错;期待期;

摘要:婚约并非以结婚而是以婚姻关系为目的,是未婚男女对婚姻关系的预先约定;而彩礼是男女双方按照婚约习俗以婚姻为目的由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返还进行了规定,但其法理根据不足。彩礼返还以婚约解除为条件,但应考量两个因素:一是过错因素,对婚约的解除或不解除有过错的彩礼给付方丧失彩礼返还请求权;二是婚约期待期,婚约期待期以结婚后八年为宜。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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