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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因教师言语不当致学生精神分裂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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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学校对因教师言语不当致学生精神分裂的责任承担

作者:程黎明 孙静芳

第一作者:程黎明

机构:[1]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

年份:2010

期号:24

起止页码:67-6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教师言行;学生;责任承担;精神分裂;言语;校对;损害赔偿责任;精神疾病;

摘要:【裁判要旨】学生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教师的尊重和保护,教师以学生生理缺陷称呼学生,导致学生发生精神疾病,应根据教师言行对学生发生精神疾病原因力的大小、教师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抚慰金数额。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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