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信用证通知行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作者:韩天岚
第一作者:韩天岚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0
期号:24
起止页码:90-93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赔偿责任;知行;法律地位;民事法律关系;受益人;国际商会;法律规范;
摘要:【要点提示】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信用证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应受各国国内法律规范的调整。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合法的原则。以及通知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构成合约关系:通知行履行通知义务应受合理时限的约束;通知行迟延通知,应区分不同情况向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