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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私有的本质联系    

On the Essential Relation between Civil Law and Private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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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与私有的本质联系

作者:王利民 于德江

第一作者:王利民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1

卷号:39

期号:1

起止页码:125-131

中文期刊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法;私有;社会结构;

摘要: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却承认公有的民法调整并保护民法存在的私有基础。民法是以私有为基础和条件的法。私有是民法之本,民法是私有之法。私有是民法构造的社会经济基础,没有私有就没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没有民法和民法的精神。制定和完善一个国家的民法体系,提高人的社会地位,必须以发展私有关系为根本,而人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又必然成为促进私有关系发展的社会内在动力。任何一种社会体制,都不能割裂人与私有之间的关系。私有作为一种正义的规则,必然决定一个人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格特征。民法与私有的本质联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结构。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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