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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     被引量:4

To Reconstruct China's Recognition Rule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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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

作者:李荣珍 孙娇

第一作者:李荣珍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2]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0

卷号:28

期号:6

起止页码:64-72

中文期刊名: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行政主体;行政公权力;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目的、混淆了实体和程序问题、造成权利救济的范围狭窄、导致被告的确定复杂化,因此亟需进行重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应当以行政公权力行为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使行政公权力的其他组织甚至船长、机长等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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