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文物跨国流转所有权争议法律适用规则探讨——兼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被引量:4
A Study on Conflict Rules Applied to Cross-Border Transactions of Stolen Cultural Properties --Comment on Article 37 of Choice-of-Law Rules for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or Nationals
中文题名:被盗文物跨国流转所有权争议法律适用规则探讨——兼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作者:刘琳
第一作者:刘琳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年份:2011
卷号:9
期号:1
起止页码:104-108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被盗文物;物权争议;物之所在地法;文物最初来源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摘要:文物由于具有稀缺性被视为保值增值的上佳投资品,因而其跨国流转日益频繁,不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盗掘或盗窃后进八国际市场交易。不法分子利用各国所有权取得的种种歧异的规定,将非法获取文物的所有权“漂白”后转手给善意购买人,而最后的纠纷往往在原始所有人与善意购买人间发生。在相关国际公约在解决此类纠纷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应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可行的方法,即:扬弃“物之所在地法”既有原则,引入文物最初来源地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更具灵活性和综合性考量的法律适用方法。
分类号:D997.1[国际民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