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 被引量:23
Coverage and Prot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Right:A Comparative Interpretation of § § 35 and 41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中文题名: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
作者:杜强强
第一作者:杜强强
机构:[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3-14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监督权;
摘要: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之间存在反比关系:规范领域愈宽,保护程度愈低;规范领域愈窄,保护程度愈高。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其规范领域宽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因此宪法对监督权的保护程度高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基本权利对公权力裁量余地的限制,随着所涉及基本权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对受保护程度更高的监督权的限制,需要提出更强有力的理由。宪法对监督权的高程度保护,体现了制宪者对民主监督的期盼和对民主建设的信心。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