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 被引量:23
Abstract Personality Righ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System
中文题名: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
第一作者:杨立新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81-97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抽象人格权;人格层次;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
摘要:当今的人格权法中出现了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以及自我决定权等。这些非具体人格权的产生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性发展,而非体系构建的产物,因而由其与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的人格权体系内部产生了矛盾。传统民法注重对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对此通过具体人格权制度予以实现,但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则欠缺保护。意志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民法应当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就是对于意志自由的保护。它包括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商业利用权。抽象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是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抽象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对意志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提供全面的保护,并且可以解决具体人格权与各种非具体人格权之间的矛盾。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